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1247号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凯ChangChih-K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鑫翼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白鑫,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鑫翼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抒蔚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法官助理 胡 超书 记 员 王佩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