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953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星,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丰泽区傲麦鞋服网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299号网商产业园34038号。
负责人:杜强发。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丰泽区傲麦鞋服网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丰泽区傲麦鞋服网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忠俊 审 判 员 王柳玲 审 判 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双英 书 记 员 洪永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