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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宜阳县大辉新万象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3知民初512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宜阳县大辉新万象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宜阳县大辉新万象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512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阳县大辉新万象购物广场,经营场所宜阳县香鹿山镇福昌路。

经营者:白安辉,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继星,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系该广场员工。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阳县大辉新万象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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