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4590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氪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2号楼5楼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廖良。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奇永和公司)与被告成都氪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氪星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因弘奇永和公司与成都氪星公司已达成和解,弘奇永和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弘奇永和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