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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44590号
案件名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氪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4590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氪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2号楼5楼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廖良。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奇永和公司)与被告成都氪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氪星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因弘奇永和公司与成都氪星公司已达成和解,弘奇永和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弘奇永和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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