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271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艮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鑫佑日用品销售部,经营场所:白沟商贸城三层0315号。
经营者:李赛。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保定白沟新城鑫佑日用品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
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变更诉讼请求三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