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79号之二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安溪小志茶叶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桃舟乡桃舟村桃舟街84-5iv> 法定代表人:肖志杰。
被告:肖志杰,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协会)诉被告福建省安溪小志茶叶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小志合作社)、肖志杰、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龙井协会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小志合作社、肖志杰、阿里巴巴公司共同赔偿龙井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22日,龙井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井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