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1140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清河中街店,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6号院1号楼FB01-B162。
负责人:段丽霞,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9层1-7-2。
法定代表人:王敬,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全升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京良桥西侧2000米路北新发地丰和顺农产品市场办公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崔杨。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下简称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清河中街店、被告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全升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因库尔勒香梨协会和三被告已达成和解,库尔勒香梨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