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0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百跃羊乳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武屯街西环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孟百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俊,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荣,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顺安塑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西工业园区澄江区块。
法定代表人:梁华东,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西安百跃羊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顺安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安公司)、一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百跃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