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黄田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957号
案件名称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黄田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田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957号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九都镇新东村)。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柳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田龙,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田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田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忠俊 审 判 员 王柳玲 审 判 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双英 书 记 员 洪永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