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731号 原告:尹珂,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陵,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浩瀚塑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梦世界润园**及**配套商业1-104-2/div> 法定代表人:刘远荣,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尹珂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济南浩瀚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尹珂向本院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济南浩瀚塑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7日,原告尹珂以与被告济南浩瀚塑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尹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