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9民初311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室。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古田县童之话娱乐会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城东街道614中路90号4、5、6层。
投资人:童莲勤。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横琴好唱公司)与被告宁德市古田县童之话娱乐会所(以下简称童之话娱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之话娱乐会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横琴好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童之话娱乐会所立即停止侵犯珠海横琴好唱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判令童之话娱乐会所赔偿珠海横琴好唱公司的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珠海横琴好唱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等);
3、判令童之话娱乐会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珠海横琴好唱公司依法享有第11xxx97号“纯及图”和第1xxx号“纯K”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注册有期限均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纯K”是珠海横琴好唱公司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到饮食、到酒水品质、到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销售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童之话娱乐会所未经珠海横琴好唱公司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珠海横琴好唱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童之话娱乐会所提供的服务与珠海横琴好唱公司具有特定的关系,使消费者混淆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构成对珠海横琴好唱公司上述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童之话娱乐会所擅自使用与珠海横琴好唱公司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包装、装潢等,使公众误以为服务及商品来源于珠海横琴好唱公司或与珠海横琴好唱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是攀附珠海横琴好唱公司知名度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童之话娱乐会所未作答辩。
珠海横琴好唱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4号《公证书》、(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5号《公证书》、(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珠海横琴好唱公司系涉案第11727503号商标权利人。
第二组证据:《直营、加盟店地址列表》,证明珠海横琴好唱公司在国内经营范围较广。
第三组证据:(2020)闽玉融证内民字第506号《公证书》,证明童之话娱乐会所实施了侵害珠海横琴好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四组证据:《纯K经营指导合同》,证明纯K加盟费用情况。
经审查,珠海横琴好唱公司提供的第一、三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存在客观联系,本院予以确认。
第二、四组证据本院结合本案案情酌情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xxx号“纯K”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
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电影制作;电视文娱活动;作曲;文娱活动提供卡拉OK服务;节目制作(截止)等。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xxx号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珠海横琴好唱公司。
2019年12月26日,申请人福建省君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珠海横琴好唱公司委托,委托许某向福建省福清市玉融公证处申请侵权行为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12月27日下午,公证员梁某同许某在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路,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共同来到挂有“通话纯K氧吧KTV”标识,门牌载有“六一四中路”字样的建筑内进行了消费。
许某微信支付188元,购买了T小房科罗娜套餐一份进行包厢消费,并取得印有“纯K”的纸巾、名片及账单等,随后许某将现场取得的上述物品及店内装饰装潢等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0年1月3日福建省福清市玉融公证处出具了(2020)闽玉融证内民字第506号《公证书》。
经审查,童之话娱乐会所在户外店招、大门店招、室内的宣传画、点歌界面、纸巾、牙签等处均使用了“纯K”字样。
2017年8月2日,珠海横琴好唱公司与汤俊生签订《纯K经营指导合同》,授权汤俊生在福建省鼓楼区华润万象城5层使用“纯K”商标,许可期限为五年,许可使用费为38万元。
另查明,童之话娱乐会所成立日期为2018年2月1日,投资人童莲勤,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KTV歌厅娱乐服务;
预包装食品零售等。
以上事实有珠海横琴好唱公司提供的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4、33195、33196号《公证书》、福建省福清市玉融公证处出具的(2020)闽玉融证内民字第506号《公证书》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珠海横琴好唱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1727503号“纯K”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标准是被控侵权标识与该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被控侵权产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以及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童之话娱乐会所经营的KTV业务,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且童之话娱乐会所亦在其经营场所的内外部装潢等多处突出使用同珠海横琴好唱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纯K”标识,极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认,误认为童之话娱乐会所提供的服务与珠海横琴好唱公司具有特定的关系,故珠海横琴好唱公司认为童之话娱乐会所存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张,依据充分,应予支持,童之话娱乐会所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童之话娱乐会所系在与珠海横琴好唱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类别上使用“纯K”标识,不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且童之话娱乐会所的上述行为已在侵害商标侵权中进行了评价,故对珠海横琴好唱公司认为童之话娱乐会所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赔偿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童之话娱乐会所擅自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珠海横琴好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赔偿珠海横琴好唱公司的损失、支付合理的维权费用。
虽珠海横琴好唱公司提交了其与案外人之间签订的《纯K经营指导合同》,但该经营指导合同不能有效证明其因童之话娱乐会所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童之话娱乐会所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故本院综合考量该商标的知名度、童之话娱乐会所经营规模的大小、经营时间的长短以及珠海横琴好唱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童之话娱乐会所赔偿珠海横琴好唱公司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对珠海横琴好唱公司合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童之话娱乐会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德市古田县童之话娱乐会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17xxx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宁德市古田县童之话娱乐会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宁德市古田县童之话娱乐会所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庆兴 审 判 员 刘为河 人民陪审员 兰 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梦然 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案件受理费)。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附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