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725号 原告:宁波卡迪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宏霞路18号二幢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71495282P。
法定代表人:陈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飞、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湖北睿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庙头镇金家台村一组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331774908A。
法定代表人:杨智伟。
被告:上海超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BH12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323155584L。
法定代表人:郭世超。
被告:杭州超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向往街1008号14幢80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0LBK1A。
法定代表人:郭世超。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80018839。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宁波卡迪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睿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超睿商贸有限公司、杭州超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卡迪特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卡迪特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