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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孙贝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991民初1285号之二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孙贝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孙贝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285号之二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贝贝,女,1983年4月27日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琦,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贝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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