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256号之一 原告:山东活点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苏朕,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华,山东海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玉国,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勒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中华,山东澎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活点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勒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活点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3350元,由原告山东活点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