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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陈洁华、陈晓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2143号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陈洁华、陈晓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陈洁华;陈晓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民初2143号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洁华,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

被告:陈晓斌,男,199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罗格朗公司)诉被告陈洁华、陈晓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TCL-罗格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到庭参加了诉讼,陈洁华、陈晓斌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罗格朗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陈洁华、陈晓斌立即停止侵害TCL-罗格朗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等;

2、陈洁华陈晓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TCL-罗格朗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5万元;

并由陈洁华、陈晓斌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集团)于1986年注册“TCL”商标,并于1999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TCL集团注册了商标注册证第4246770号“TC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注册有效期为2007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后又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7日。

TCL-罗格朗公司经TCL集团授权依法取得案涉注册商标TCL的许可使用权。

TCL-罗格朗公司发现陈洁华、陈晓斌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开设店铺(掌柜ID:小熙阳光衣橱),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侵权产品的仓储地、发货地均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金广场,严重侵害了TCL-罗格朗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过调查,陈洁华、陈晓斌系母子关系,陈晓斌参与了销售行为,存在共同侵权,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陈洁华、陈晓斌的侵权行为对TCL-罗格朗公司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对该公司品牌造成不利影响,应承担侵权责任,为维护TCL-罗格朗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陈洁华、陈晓斌未发表答辩意见。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TCL-罗格朗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 1、(2017)粤惠惠州第13655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公证书里面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证明TCL集团对注册号为第4246770号的商标享有所有权,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有效期至2027年3月27日;

2、(2018)夏思证内字第7878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公证书里面的商标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证明TCL-罗格朗公司依法取得TCL商标许可使用权,授权期限从2016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1日,并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3、(2019)粤惠惠州第6858号公证书,证明TCL-罗格朗公司依法取得TCL商标许可使用权,授权期限从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并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第一组证据综合证明,涉案商标均在有效限期内,TCL-罗格朗公司的主体资格适格,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第二组 1、(2016)粤惠惠州第8068号公证书,内容为公证书里面的复印件与TCL-罗格朗公司一致,证明TCL商标在电话机、电视机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2、(2018)浙杭禹证民字第5937、5938、5939号公证书,证明TCL-罗格朗公司向TCL集团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11667421.67元;

3、(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3792号公证书,4、荣誉证书及奖座,证明TCL-罗格朗公司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良好的商誉,同时证明TCL品牌知名度较高;

5、关于对TCL-罗格朗公司2011年-2015年广告费发生情况的审查报告,6、关于对TCL-罗格朗公司2016年-2017年广告费发生情况的审查报告,证明TCL-罗格朗公司为推广品牌支付较高广告费用,2011年度-2015年度支付广告费249308064.63元,2016年度-2017年度支付广告费87428712.67元;

第二组证据综合证明,TCL商标为驰名商标,TCL商标已被消费群体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TCL-罗格朗公司使用TCL商标并支付较高许可费用,支付大量广告费用。

第三组 1、(2020)豫郑新证内经字第47号公证书,证明陈洁华、陈晓斌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铺帝依科技(掌柜ID:小熙阳光衣橱)中,多处使用“TCL”标识,同时在同一类商品上擅自使用与TCL-罗格朗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大量销售同类产品,存在侵权行为,销售的侵权产品包括网线、跳线、水晶头等产品,并且销量较大,侵权行为严重;

2、淘宝会员信息披露邮件,证明淘宝网店铺“ID:小熙阳光衣橱”的经营者为陈洁华;

3、(2020)皖01民初752号庭审笔录,证明陈晓斌为淘宝网店铺“ID:小熙阳光衣橱”的实际经营者,陈晓斌和陈洁华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组证据证明,陈洁华、陈晓斌主体适格,共同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组 公证费发票一张,TCL-罗格朗公司购买涉案侵权产品交易详情打印件一张,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1500元、涉案侵权产品购买费用814.4元,该费用为维权成本,应该由陈洁华、陈晓斌承担。

陈洁华、陈晓斌未对TCL-罗格朗公司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本院查明: TCL集团于2007年3月申请注册了第4246770号“TC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断路器;

低压电源;

高低压开关板;

启动器;

母线槽;

电缆接头套;

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

配电盘;

配电控制台(电);

控制板(电);

电开关等。

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3月27日。

1999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关于认定“TCL”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审定TCL集团注册并使用在电话机、电视机商品上的“TCL”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7月1日,TCL集团(授权方、甲方)与TCL-罗格朗公司(被授权方、乙方)以及罗格朗低压电器(无锡)有限公司(被授权方、丙方)签订《商标授权委托书》,甲方授权乙方在开关、插座、换气扇、干手器、电吹风、暖浴宝(带换气功能和碳素或卤素管加热的浴室加热器)、低压电缆(300V/500V和450V/750V)和仅用于智能楼宇综合布线的数据连接器及线路板、接插板、跳线、数据电缆、数据配电箱和数据配电盒、纤维光缆解决方案相关产品上(简称授权产品)独家使用甲方的TCL文字及图形商标。

甲方许可乙方及其销售方在上述授权产品上因销售目的在相关网络平台使用TCL文字及图形商标,销售商的身份由被授权商自行确认。

授权方对被授权方授权委托如下:为保护甲方的商标权,委托乙丙方以其自身名义处理在其生产销售的前述授权产品维权打假中涉及甲方的TCL文字、图形商标的相关事宜(包括对标有“TCL”、TCL文字及图形商标的上述相关产品进行真伪鉴别,并视需要出具鉴定书;

调查、举报及协助执法机关处理前述商标侵权行为;

就前述商标侵权行为协商和解或起诉、索赔、请求执法机关调解;

委托律师等第三方处理前述商标侵权行为等)。

授权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

TCL-罗格朗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先后获得“2008中国建筑电气行业电工十大品牌”“中国电工十大驰名商标”“标准化工作杰出贡献单位奖”等荣誉称号。

2019年12月17日,TCL-罗格朗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20年1月6日,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出具(2020)豫郑新证内经字第47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2月17日,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占的申请在公证处311室,首先由公证人员某1电脑、网线、打印机的连接情况并对电脑做完清洁性检查后,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操作计算机,从16时50分开始,进行如下保全证据行为: 一、打开淘宝网(网址:××),浏览淘宝网首页及淘宝网工商信息,点击“显示桌面”在桌面上建“小熙阳光衣橱公证购买”文件夹;

二、在搜索框输入关键字“小熙阳光衣橱”,点击店铺,进入搜索结果页面;

三、点击“小熙阳光衣橱”进入“小熙阳光衣橱”店铺;

四、打开并浏览店铺信息,然后按销量查看该店铺所有宝贝;

五、登录淘宝账户(登录名:炎黄故里)随机购买了商品名称为“TCL罗格朗六类网线123米千兆电脑非屏蔽跳线家庭宽带成品线632752,2米、五类橘色【百兆】3根,2米,六类浅蓝色【千兆】3根;

TCL罗格朗超五类水晶头TCL水晶头A级无氧铜片三叉镀金632710,超五类非屏蔽水晶头(加厚);

TCL罗格朗超五类0.5六类无氧铜0.58八芯室内双绞电脑工程达标线包,305m、【超五类】纯铜棕色;

包邮棕色TCL罗格朗超五058无氧铜千兆超六类CTA6达标过测试网线,305m、六类无氧铜蓝色”,共支付814.4元(订单号769931203858425024)。

王某关闭全部淘宝页面并结束录像。

整个过程至17时7分结束。

2019年12月23日,公证员与公证人员某2同王某在新郑市中心城区碧水蓝天天南区领取了百世快运181××××4525一件包裹,随后带回公证处保管。

2019年12月25日,在公证处311室,首先由公证人员某1电脑、网线、打印机的连接情况并对电脑做完清洁性检查后,由王某操作计算机,从13时52分开始,进行如下收货确认行为: 一、打开淘宝网,登录淘宝账户“炎黄故里”,浏览淘宝网首页及淘宝网工商信息,点击“显示桌面”,在桌面上建“小熙阳光衣橱公证收货”文件夹;

二、点击“我的淘宝”打开“已买到的宝贝”,找到“订单号769931203858425024”帝依科技(掌柜名称为小熙阳光衣橱),点击“查看物流”,核对物流单号181××××4525,与收到的快递包裹单号一致;

点击“订单详情”,核对订单编号一致;

三、点击“确认收货”,核对宝贝信息、金额,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完成“确认收货”,关闭淘宝网页并结束录像。

整个过程至13时59分结束。

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拍照,之后将上述购买的物品进行封存、拍照,拍照结束后公证处将上述被封存的物品交由王某保管。

2020年1月15日,发件人为zchzzchz@service.alibaba.com的邮件显示:商家会员名为小熙阳光衣橱的真实姓名为陈洁华,联系方式为136××××6501。

另查明:1、2020年3月23日,TCL-罗格朗公司依据(2020)豫郑新证内经字第47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以陈洁华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20)皖01民初746、752号,TCL-罗格朗公司后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该两案庭审中,法庭电话联系陈晓斌,陈晓斌称被控侵权产品系其从闲鱼回收后转售的。

2、2020年7月23日,TCL-罗格朗公司依据(2020)豫郑新证内经字第47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以陈洁华、陈晓斌侵犯第G700522号、第G775833号、第G778657号商标为由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皖01民初2144号。

庭审中,TCL-罗格朗公司展示了公证侵权实物,封存完好,并发表比对意见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正品主要差异在: 就水晶头而言,TCL字体及字母位置不一样,正品TCL字体居中,瘦长,被控侵权产品TCL字体向后偏移,宽扁,字母“C”具有明显的区别;

水晶头侧面不同,竖列空隙数量不同,正品为一个,被控侵权产品为三个。

黄铜尖角部分不同,假货很长,且下部有中空,正品尖端很窄。

外包装生产日期格式不同,正品外包装盒上的生产日期为“2019.08.01”,具有日期,而被控侵权产品仅标注“2019年”。

就网线而言,五类网线上面标贴上面的PC码里面的生产日期为180316,二维码下面的数字日期为:171027,对不上;

六类网线上面的标贴日期为171027和190403,日期对不上。

通过观察,被控侵权产品上面,五类线缆以及六类线缆使用的二维码以及二维码编号均是相同的,正品不同类型的产品的二维码以及二维码编号是不同的。

网线内部打开后,黑、绿、蓝、粉色旁边的白色线缆均有对应的黑、绿、蓝、粉线条,被控侵权产品为纯白色。

网线侧面喷码日期格式不同,正品的喷码格式为“2017.08.05”,而被控侵权产品为“2019/11/07”。

就跳线而言,TCL-罗格朗公司没有生产过类似与被告销售的同款跳线;

TCL-罗格朗公司生产在2019年生产的跳线均不带“TCL”标识,假货带有“TCL”标识。

跳线内部打开后,黑、绿、蓝、粉色旁边的白色线缆均有对应的黑、绿、蓝、粉线条,假货为纯白色。

陈洁华、陈晓斌未发表比对意见。

本院认为,(一)涉案第4246770号注册商标目前在有效期限内。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构成商标侵权。

TCL集团是上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TCL集团授权,原告TCL-罗格朗公司享有对涉嫌侵犯该项注册商标的被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根据(2020)豫郑新证内经字第47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可以确定淘宝网店铺“ID:小熙阳光衣橱”多处使用“TCL”,并在水晶头、网线、跳线等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外包装袋上使用“”商标,其中水晶头正面亦由TCL标识。

庭审中,经TCL-罗格朗公司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属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生产的产品,属于假冒涉案商标的侵权产品,该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型相同或相近,“ID:小熙阳光衣橱”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的标识与诉争商标相同,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经TCL-罗格朗公司查询,淘宝网店铺“ID:小熙阳光衣橱”的经营者为本案被告陈洁华,预留的联系电话136××××6501的实际使用人为陈洁华之子陈晓斌。

(2020)皖01民初746、752两案庭审中,陈晓斌在电话中陈述被控侵权产品系其从闲鱼回收后转售的。

因此,陈晓斌应当知道“ID:小熙阳光衣橱”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TCL-罗格朗公司主张陈洁华、陈晓斌对其侵权行为连带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的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TCL-罗格朗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陈洁华、陈晓斌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故对TCL-罗格朗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由本院根据陈洁华、陈晓斌侵权行为的情节予以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TCL-罗格朗公司指控被控侵权产品侵犯本案“TCL”商标以及(2020)皖01民初2144号案涉的第G700522号、第G775833号、第G778657号商标。

因一次侵权侵犯数个商标并分别起诉的,侵犯数个商标的损失或者非法所得仍然是因侵权导致的权利人商品销售利润的下降或者侵权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获利。

因此,一次侵权侵犯数个商标的损害赔偿总额应当将数个案件整体考量。

本院综合考虑:(1)侵权人在被控侵权产品生产、销售流通环节中所处的地位;

(2)案涉商标的知名度;

(3)被控侵权产品标识与案涉商标的近似度以及可能导致混淆商品来源的程度;

(4)陈洁华、陈晓斌经营规模、侵权行为具体情节及TCL-罗格朗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陈洁华、陈晓斌赔偿TCL-罗格朗公司侵犯两案四个商标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共计30000元,其中因侵犯本案“TCL”商标应赔偿15000元。

对TCL-罗格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洁华、陈晓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等;

二、被告陈洁华、陈晓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5000元;

三、驳回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250元,由陈洁华、陈晓斌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永结 审 判 员  王韩利 人民陪审员  陈 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王成玮 附: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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