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959号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九都镇新东村)。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柳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志豪,男,199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志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忠俊 审 判 员 王柳玲 审 判 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双英 书 记 员 洪永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