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983号 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富庆一路**第****。
法定代表人:黄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晓明,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云,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侯区晨佳灯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锦街道八益家具城灯饰区**。
经营者:吴文蛟。
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晨佳灯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武侯区晨佳灯具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