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9693号原告:郑州锅大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71号凯隆广场4楼401号。
法定代表人:喻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青,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创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6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程汉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亮,男,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锅大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创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郑州锅大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锅大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锅大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创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锅大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