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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朝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9096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朝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谢朝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0民初1909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朝红,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诉被告谢朝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金滢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朝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谢朝红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XXXXXXX号(附图一)、XXXXXXX号(附图二)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被告谢朝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对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谢朝红未经原告许可,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精品水暖卫浴”网店销售的产品页面有“九牧”字样,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审理中,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不主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确认涉案商品已经下架,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变更第二项诉请为:被告谢朝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其中维权费用的合理费用为10,000元。

被告谢朝红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06年5月28日,案外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XXXXXXX号商标,有效期限自2006年5月28至2016年5月27日止,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浴室管子装置、防喷溅水管嘴、龙头防溅喷嘴、卫生设备用水管、排水管道设备、龙头、进水装置等。

2014年9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给本案原告。

2011年1月7日,案外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XXXXXXX号商标,有效期限自201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防喷溅水管嘴、龙头防溅喷嘴、水管龙头、卫生设备用水管、排水管道设备、龙头、进水装置等。

2014年9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给本案原告。

涉案第XXXXXXX号商标曾多次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京民终51号案件判决中,认定第XXXXXXX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的“九牧”品牌厨卫也曾被评为“中国卫浴领军品牌”及“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等。

二、被告被诉侵权情况2018年9月6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手机登陆“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店铺“精品水暖卫浴”,购买品名为“九牧王花洒套装手持淋雨喷头混水阀水龙头冷热浴室增压淋浴龙头”的花洒一套,被控侵权商品售价81元。

收货地址设置为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XXX号裙楼二层。

生成订单编号:180906-XXXXXXXXXXXXXXX。

订单显示物流公司:申通快递,物流单号:XXXXXXXXXXXXX。

在收到上述货物后,公证员对该邮包进行了拆封、拍照、再次封装。

2018年9月28日,厦门市公证处出具(2018)厦证内字第19471号公证书。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上述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裹。

拆封(2018)厦证内字第19471号公证书所封实物,内有花洒一套,原告明确主张被告在涉案网店产品销售页面上标注“九牧”字样,与原告涉案权利商标文字相同,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

拼多多平台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商品销售情况说明等显示,“拼多多”平台上名为“精品水暖卫浴”的店铺系被告谢朝红开设的,被控侵权商品已经于2019年4月11日下架。

截止下架之日,该商品ID下销售的商品数量为745件,销售金额共计38,993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证、(2017)京民终51号民事判决书、荣誉证书、(2018)厦证内字第19471号公证书,拼多多平台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涉案店铺协议签约记录、涉案订单信息及商品操作日志、拼多多网站知产维权投诉指引、涉案产品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网页上,使用了“九牧王花洒套装字样”,其中“九牧”文字与原告的权利商标文字相同,由于原、被告的商品系同类商品,且被告作为专门销售卫浴产品的经营者,理应知道原告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上述使用具有攀附原告品牌商誉的故意,且被告未提供其使用上述商品名称进行宣传介绍的合理使用,亦未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故被告的使用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鉴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涉案商标同类型许可的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类型、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及合理利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关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虽未提供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但相关费用确系实际发生,故本院予以支持并根据案件性质、工作量等因素对金额予以酌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朝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8元,由被告谢朝红负担2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金 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居义良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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