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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6966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李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6966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磊,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磊、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婷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法官助理 卢思元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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