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70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忠涛,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洛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前坂东区16栋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4AMUT9N。
法定代表人:张赫明,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洛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2020年12月11日,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泉州市洛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 励 审判员 李玮玲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雅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