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1283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作森,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县董官屯镇舒长峰副食超市,经营场所巨野县董官屯舒王庄村村碑附近。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董官屯镇舒长峰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