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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权行与东莞市明佳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佐奇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804号
案件名称刘权行与东莞市明佳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佐奇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权行;东莞市明佳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佐奇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804号原告:刘权行,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明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罗某1。

被告:东莞市佐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罗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权行与被告东莞市明佳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佐奇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权行于2021年4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权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权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权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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