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81民初2956号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赛兔数码科技园1栋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958948X1。
法定代表人:吴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秉田,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秉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