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400号原告:迪尔公司(Deere&Company),住所地美国伊利诺伊州莫林市约翰迪尔广场1号原告: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镜辉,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诗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凯斯迪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营丘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殿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泽,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庆宽,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天富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公路2777号中机(长春)物流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曹凤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庆宽,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迪尔公司(Deere&Company)、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凯斯迪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长春市天富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迪尔公司(Deere&Company)、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迪尔公司(Deere&Company)、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80元,减半收取计35790元,由迪尔公司(Deere&Company)、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