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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尔公司(Deere&Company)、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凯斯迪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长春市天富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民初400号
案件名称迪尔公司(Deere&Company)、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凯斯迪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长春市天富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迪尔公司;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凯斯迪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长春市天富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400号原告:迪尔公司(Deere&Company),住所地美国伊利诺伊州莫林市约翰迪尔广场1号原告: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镜辉,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诗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凯斯迪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营丘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殿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泽,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庆宽,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天富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公路2777号中机(长春)物流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曹凤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庆宽,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迪尔公司(Deere&Company)、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凯斯迪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长春市天富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迪尔公司(Deere&Company)、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迪尔公司(Deere&Company)、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80元,减半收取计35790元,由迪尔公司(Deere&Company)、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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