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20313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大塘底路26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环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47号1406房之E88房。
法定代表人:谢丽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环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