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2143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园林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黄洲路2号瀛富广场013号。
经营者:林国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园林发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