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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开心益加益副食超市、杨达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终17172号
案件名称郫县开心益加益副食超市、杨达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郫县开心益加益副食超市;杨达全;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7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郫县开心益加益副食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方碑村金河路173号附75-76号。

经营者:杨达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达全,系经营者弟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达全,男,200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郫县开心益加益副食超市、杨达全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24民初706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郫县开心益加益副食超市、杨达全因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郫县开心益加益副食超市、杨达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郫县开心益加益副食超市、杨达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郫县开心益加益副食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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