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1320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1。
法定代表人:王宁,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兰成,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喜哆哆百货店,经营场所曲阜市西宾路南首路东(三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G。
经营者:武艳敏。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喜哆哆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