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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南关区诚信通讯用品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执1078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南关区诚信通讯用品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关区诚信通讯用品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01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执行人:南关区诚信通讯用品经销处,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经营者:田景东,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生,住吉林省东辽县。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关区诚信通讯用品经销处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时向本院申请执行田景东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因田景东为南关区诚信通讯用品经销处的经营者,且南关区诚信通讯用品经销处的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体工商经营者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南关区诚信通讯用品经销处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5日、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2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南关区诚信通讯用品经销处经营者田景东名下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登记信息;

查询到被执行人南关区诚信通讯用品经销处经营者田景东名下有少量存款和吉A255M6速腾牌汽车一台(已被我院查封)。

3.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南关区诚信通讯用品经销处经营者田景东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南关区诚信通讯用品经销处田景东名下银行卡,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划拨。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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