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807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所:镇江市丹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市政府路46号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501688434906X负责人:席邦文原告孔玮与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9日立案。
原告孔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孔玮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