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初261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592341J。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伟,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东信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皋城西路第四人民医院东门面房的“东信药房”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NQKK48F。
法定代表人:沈盼盼,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东信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应军 审判员 王 芸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耿广玉 书记员刘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