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535号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54634035Y。
法定代表人:孙何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宏越首饰厂,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工业东路利金城科技工业园****201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JKWB0G。
经营者:缪孝源。
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宏越首饰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25元,由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15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11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