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564号原告:陈美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鑫之源深圳硅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Q。
法定代表人:李×斌。
原告陈美练诉被告鑫之源深圳硅像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33029××××.7)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陈美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美练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