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338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来锐,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潮安县。
2010年9月20日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4月1日被假释。
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冬雪,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成信,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玉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涛,男,199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揭东县(以上身份情况均)。
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文灿,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若焕,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丁震锋,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20〕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来锐、陈成信、蔡涛、陈若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来锐、陈成信、蔡涛、陈若焕及辩护人王冬雪、刘玉东、吴文灿、丁震锋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18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白云区西洲中路66—1号2栋2号被告人孙来锐租用的502仓库,抓获孙来锐及正在勾兑假酒的被告人陈成信、蔡涛、陈若焕,并缴获假冒马爹利名士品牌的洋酒12瓶、假冒马爹利某带品牌的洋酒63瓶和手机6部、塑封机1台及半成品酒、勾兑假酒的工具一批。
随后,公安人员又在西洲中路66-1号自编A栋1号孙来锐租用的301仓库,缴获假冒轩尼诗VSOP品牌的洋酒450瓶。
当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由孙来锐经营,位于白云区档的孙某记酒行,抓获同案人孙某霞(另案处理)等人,并查获假冒轩尼诗VSOP品牌的洋酒356瓶及手机3部、电脑主机1台。
经鉴定,上述假冒洋酒881瓶共价值人民币57235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来锐、陈成信、蔡涛、陈若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来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陈成信、蔡涛、陈若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
孙来锐、陈成信、蔡涛、陈若焕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孙来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判处陈成信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蔡涛、陈若焕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来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来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孙来锐如实供述且真诚悔罪。
2.孙来锐在接受调查阶段,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外,还如实将自己知道的他人生产销售假冒茅台等相关品牌的酒的线索向办案人员汇报。
3.请求法庭综合全案证据以及本案的情节对孙来锐从宽处罚,并考虑立功情节以低于检察院量刑建议予以裁判。
被告人陈成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考虑其仅是打工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成信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陈成信认罪认罚。
2.陈成信是从犯,起次要作用,应从轻、减轻处罚。
3.陈成信是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
4.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对被告人陈成信从宽、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蔡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蔡涛认罪认罚。
2.蔡涛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蔡涛具有悔罪表现,并且能够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4.蔡涛是初犯、偶犯。
5.蔡涛文化程度较低,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主观犯罪恶意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蔡涛从轻、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陈若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考虑其是初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若焕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陈若焕认罪认罚。
2.陈若焕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陈若焕悔罪态度良好,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行为危害性不大。
4.陈若焕的配偶即将生产,家中老人身体不好,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需要其对家庭进行照顾。
5.陈若焕作为党员,长期以来遵守党员的职责,每年从事包括献血等公益行为。
综上,请求法庭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下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来锐、陈成信、蔡涛、陈若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来锐、陈成信、蔡涛、陈若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孙来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陈成信、蔡涛、陈若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来锐、陈成信、蔡涛、陈若焕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从宽处理。
关于被告人孙来锐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经查,根据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关于嫌疑人孙来锐举报线索的回复》,孙来锐的举报线索尚未刑事立案,依法不构成立功。
但鉴于被告人孙来锐有积极检举揭发行为,可对被告人孙来锐酌情从轻处罚。
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酌情考虑。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孙来锐、陈成信、蔡涛、陈若焕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孙来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成信、蔡涛、陈若焕均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来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成信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蔡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若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五、缴获的假冒洋酒881瓶、半成品酒等物(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六、缴获的作案工具塑封机1台、手机9台、电脑主机1台等物(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丘 志 新人民陪审员 司徒素玲人民陪审员 简 淑 珍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龙 筱 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