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2327号申请执行人: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楼(论岘洞)。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茌平县奥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杜郞口镇武庄村。
法定代表人:于宁,经理。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丝可公司)与被告茌平县奥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淇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判决确认:一、被告奥淇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美丝可公司“护肤按摩仪”(专利号:ZL20163022××××.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奥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美丝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3000元;
三、驳回原告美丝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奥淇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第二项确定的义务,经美丝可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奥淇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奥淇公司未履行义务。
经查询被执行人奥淇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企业登记信息、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奥淇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美丝可公司,申请执行人美丝可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奥淇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奥淇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奥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美丝可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执行转破产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