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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麟、高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3刑初1876号
案件名称李麟、高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麟;高智;蔡书茵;吕珊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3刑初187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麟,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尚书,广东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智,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烨涛,广东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书茵,女,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

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庆华、李欣驰,均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珊,女,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银栾,广东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麟、高智、蔡书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吕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可可、郑少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麟、高智、蔡书茵、吕珊及辩护人陈尚书、李烨涛、黄庆华、王银栾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始,被告人高智、李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陈某2(已起诉)、戴某(已起诉)利用被告人高智从柏某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内部输出的首饰设计图纸,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厂家生产假冒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首饰并进行销售。

其中,被告人高智为柏某珠宝(广州)有限公司设计开发部门经理,负责输出APM(摩纳哥)品牌首饰的设计图纸;

被告人李麟负责出资;

被告人蔡书茵为王某、陈某2等人雇佣,负责统计采购、生产、销售等数据并与供货商对接生产。

被告人李麟、高智的违法所得约人民币123.4万元/人。

被告人吕珊从王某、戴某等人处订购假冒APM(摩纳哥)品牌的首饰并进行销售。

被告人李麟于2020年7月10日经传唤至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西丽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蔡书茵于2020年7月10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丹山新村北街5巷23号被抓获。

被告人吕珊于2020年7月16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金某国际珠宝交易中心三楼3F031号铺被抓获,公安机关在现场查扣假冒APM(摩纳哥)品牌首饰2835件(按销售价计算价值约人民币28万元)、带有APM(摩纳哥)品牌标识的包装盒50个。

被告人高智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并于2020年7月27日经传唤至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西丽派出所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高智的家属退出赃款约人民币118.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并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麟、高智、蔡书茵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麟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高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书茵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蔡书茵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书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吕珊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吕珊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珊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对被告人李麟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高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建议对被告人蔡书茵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建议对被告人吕珊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麟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李麟出资成立的是合法的销售自己产品的实体公司,并非为了假冒商标特意出资成立公司;

二、在量刑方面,请合议庭注意以下事实和情节:1.李麟有自首情节;

2.李麟应为从犯;

3.案发后李麟已经全额退还了收得收益,把社会危害降到了最低;

4.李麟认罪认罚;

5.李麟还是一个民营企业主,李麟被羁押,对于所经营管理的企业带来损害,危及企业的生存,也就间接影响了国家、员工及相关主体的利益。

综上,恳请法庭对李麟作出缓刑判决。

被告人高智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2.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

3.被告人有全额退赃情形;

4.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

5.被告人已深刻悔罪;

6.被告人有立功情形;

7.被告人能够为社会做出较大贡献。

综上,恳请贵院综合考虑被告人上述情节,被告人高智作出一年六个月刑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蔡书茵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蔡书茵仅为生产方文员;

2.被告人蔡书茵是初犯、偶犯;

3.被告人蔡书茵参与犯罪的时间短,主观恶性较低;

4.建议对被告人蔡书茵适用缓刑。

被告人吕珊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被告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没有异议,但检察院建议的量刑过重,且被告人存在以下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恳请法庭予以认定并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1.被告人吕珊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接受调查,属于自首;

2.被告人吕珊系犯罪未遂;

3.被告人吕珊在公安机关未全部掌控事实之前主动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交代;

4.被告人吕珊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5.被告人吕珊涉案时间较短,涉及犯罪金额较低且定价是依据正品数量的市场销售交割进行的定价;

6.被告人愿意主动交付罚金;

7.被告人吕珊系偶犯、初犯,社会危险性极低;

8.被告人吕珊系涉嫌经济犯罪,非暴力型犯罪;

9.被告人吕珊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10.本案中涉及制造该假冒商品的人员不论是从金额情节上均应严重于被告人吕珊,且被告人犯罪未遂,最终没有使该产品流入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恳请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11.被告人吕珊年纪较轻且有幼儿要抚养。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吕珊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始,被告人高智、李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陈某2(已起诉)、戴某(已起诉)利用被告人高智从柏某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内部输出的首饰设计图纸,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厂家生产假冒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首饰并进行销售。

其中,被告人高智为柏某珠宝(广州)有限公司设计开发部门经理,负责输出APM(摩纳哥)品牌首饰的设计图纸;

被告人李麟负责出资;

被告人蔡书茵为王某、陈某2等人雇佣,负责统计采购、生产、销售等数据并与供货商对接生产。

被告人李麟、高智的违法所得约人民币123.4万元/人。

被告人吕珊从王某、戴某等人处订购假冒APM(摩纳哥)品牌的首饰并进行销售。

被告人李麟于2020年7月10日经传唤至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西丽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蔡书茵于2020年7月10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丹山新村北街5巷23号被抓获。

被告人吕珊于2020年7月16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金某国际珠宝交易中心三楼3F031号铺被抓获,公安机关在现场查扣假冒APM(摩纳哥)品牌首饰2835件(按销售价计算价值约人民币28万元)、带有APM(摩纳哥)品牌标识的包装盒50个。

被告人高智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并于2020年7月27日经传唤至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西丽派出所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高智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约人民币118.6万元(冻结于户名胡春芳账号62×××3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麟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23.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麟、高智、蔡书茵、吕珊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单位委托人庞某英的陈述,证人欧某1、杨某、黄某、陈某1、胡某1的证言,同案人陈某2、戴某的供述被告人李麟、高智、蔡书茵、吕珊的供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被害单位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鉴定证明、鉴定价格等、微信及QQ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鉴定证明、案款收据及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麟、高智、蔡书茵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被告人吕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麟、高智、蔡书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吕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麟、蔡书茵、吕珊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书茵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吕珊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智、李麟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高智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麟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李麟系自首、从犯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高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智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蔡书茵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蔡书茵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吕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珊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李麟、高智、蔡书茵、吕珊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李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高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蔡书茵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吕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蔡书茵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高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蔡书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吕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五、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6台、电脑主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首饰、包装盒等,予以没收销毁(均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六、被告人李麟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3.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人民币10万元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其余款项存于本院代管款账户)。

七、追缴被告人高智违法所得人民币123.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冻结户名胡春芳账号62×××3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纳入上述追缴的执行范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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