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刑初334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文斌,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大学本科文化,住枝江市×××××××××。
公民身份号码为420××××××××××××057。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南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三部刑诉〔2020〕Z3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文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常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文斌及其辩护人黄利红、陈南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底,被告人屈文斌委托农安福(已判刑)生产假冒芝华仕牌无扶手餐椅100张。
2019年9月底,屈文斌再次委托农安福生产假冒的芝华仕牌旋转餐椅200张。
后农安福自行在佛山采购餐椅配件,在东莞市××××××××××进行组装,向鲁兵订做印有芝华仕的纸箱,用于包装上述餐椅。
屈文斌先后于2019年10月的一天、2019年11月13日到农安福的加工厂拉走部分餐椅,支付了第一批餐椅货款23200元以及第二批货款30000元,还欠货款26000元。
后公安机关先后在谢征粮的粤S×××××货车以及农安福的仓库缴获假冒芝华仕牌6000款的餐椅194件、假冒芝华仕牌9048款的餐椅60件等。
2020年7月8日8时许,屈文斌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被告人屈文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的家具一批,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微信信息、聊天记录,供应商合同、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书,价格证明,证人曾某某、鲁兵、江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谢某某、周某某、谢征粮、雷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屈文斌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文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屈文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屈文斌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
两辩护人均提出屈文斌构成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屈文斌主动到其户籍地的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但其归案后先后供述不清楚自己为何被追逃、没有向农安福指定假冒牌子等,均否认自己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侦查阶段后期才表示认罪,供述其提供样本让农安福生产假冒芝华仕牌的餐椅。
因此,被告人屈文斌归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其是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后才交代自己的罪行,不构成自首。
对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屈文斌是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屈文斌判处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根据现行刑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另考虑到被告人是主动投案,在侦查阶段后期至庭审中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本院再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两名辩护人提出屈文斌是初犯、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但被告人不符合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屈文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