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5民初2848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江南新地商业街悦天使化妆品店,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江南新地商业街负****。
经营者:江杰鹏,男,1983年9月3日出生,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江南新地商业街悦天使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