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52号原告:xx(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xx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
经营者:xx。
原告xx(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xx(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