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民初79号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双汇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万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闯,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超,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怀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修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宾,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秦晓婷副食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玉皇庙镇曾庄村。
负责人:秦延斌,超市经营者。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县秦晓婷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