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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市白云区景泰利旋港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1488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市白云区景泰利旋港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广州市白云区景泰利旋港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民初1488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景泰利旋港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龙路**铺经营者:刘利旋,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纳益其尔)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景泰利旋港商店(以下简称利旋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段静楠独任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凯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利旋商店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纳益其尔经济损失3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致力于天然绿色护肤的韩国化妆品品牌企业,原告自2009年在韩国创建“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天然无刺激,因其优良的护肤效果,深受消费者喜爱。

其“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2013年正式登陆中国市场,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余种产品,多款明星产品因质量上乘、效果良好在各大电商平台及线下门店热销,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原告系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13年5月7日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5月6日,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包括润肤液;

美容面膜;

化妆品;

滋养霜等。

经过原告大量宣传投入,“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于2014年荣获《韩国日报》大韩民国美丽产业大奖、2016年荣获AsiaBeautyAwards年度热销产品、并于2015、2016、2017连续三年荣获天猫金妆奖单品类大奖。

原告的“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销量巨大,宣传的持续时间长、地、地域范围广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随着原告“NATUREREPUBLIC”品牌知名度提升,市场上充斥大量假冒、侵权产品,严重地影响原告的品牌形象及损害原告经济利益。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门店中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的行为,同时降低了消费者对原告优质产品的体验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利旋商店无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049419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香水;

化妆洗液;

润肤液;

染睫毛油;

眼线笔;

口红;

粉底;

洗面霜;

化妆粉;

防晒霜;

防晒液;

洗发液;

美容面膜;

指甲油;

画眉铅笔;

化妆品;

滋养霜(化妆品)(截止)。

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05月07日至2023年05月06日。

该商标于2013年11月4日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纳益其尔。

纳益其尔为证明“”品牌产品知名度,向本院提交(2020)深前证字第012011号《公证书》,载明:搜狐网站、凤凰网、风尚中国等门户网站报道“”品牌获奖情况及消费者对产品的使用反馈;

“”品牌正品在淘宝、天猫、京东等线上电商平台产品销售规模。

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于2020年2月28日出具(2020)湘邵庆证字第1257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湖南欣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峥于2020年1月7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1月16日,公证人员随同林峥来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麦田优品进口商店”(此据该店招牌内容予以说明,该店的门牌××”等内容)。

林峥以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购买了“”商品(详见附件),并使用“微信”方式支付了商品价款共计48元(“确认付款”显示有“付款给宁静(*利旋)”等内容)。

本次购买于当日十六时四十三分结束,所购商品由公证人员保管。

当天晚上,公证人员使用胶带、封条(有“285”等内容)将购买的上述商品进行粘贴封存并交给林峥保管。

庭审过程中,纳益其尔将封存物品交由法庭当庭解封进行查看,封存物品为绿色塑料罐装芦荟胶一罐,产品名称为纳益其尔芦荟保湿舒缓保湿凝胶,净含量为300ml。

纳益其尔主张,被诉侵产品上标注的芦荟叶片没有锯齿,叶片末端没有凸起回沟,与正品并不相同,并非其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

被诉侵权产品的盒子上标注的“NATUERREPUBLIC”标识与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商标构成相同,利旋商店擅自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纳益其尔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630元,产品购买费48元、律师费、调查费,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复印件予以证明。

另查,利旋商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利旋,注册日期为2015年5月29日,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零售,糕点、面包零售,乳制品零售、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日用杂品综合零售等。

本院认为,原告为设立于韩国的法人,其以被告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产品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故本案应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发生地均位于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原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出涉案知识产权保护请求,双方当事人没有对适用法律进行协商,故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侵权争议的准据法。

第10494197号“”商标处于有效期内,纳益其尔为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纳益其尔有权以自己名义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020)湘邵庆证字第1257号《公证书》载明了在涉案网店公证取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全过程,公证取证的地址、收款人名称与利旋商店的工商登记地址、经营者名字均一致,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了,本院对该《公证书》载明的内容予以采信,认定利旋商店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正面显著位置印制了“”标识,与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被控侵权产品为保湿面膜,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化妆品构成相同类别,利旋商店未经纳益其尔授权,擅自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举证期限内,利旋商店未举证证明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备合法来源,纳益其尔要求利旋商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权赔偿数额应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注册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上述因素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现纳益其尔未举证证明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利旋商店的侵权获利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的侵权形式、被控侵权产品的性质、售价、侵权期间、利旋商店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利旋商店应赔偿的经济损失为12000元(含合理开支)。

利旋商店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景泰利旋港商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景泰利旋港商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450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景泰利旋港商店负担1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迳付前述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景泰利旋港商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

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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