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28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区洪山雨晴百货经营部。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太和村。
负责人:薄涛。
被告:薄涛,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淄川区洪山雨晴百货经营部、薄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法忠,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区洪山雨晴百货经营部、薄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以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