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035号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谢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瀚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瀚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背压射击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日立案。
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