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454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富豪烟酒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27号国贸大厦后院底商。
经营者:何振。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桥西区富豪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桥西区富豪烟酒店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桥西区富豪烟酒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