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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潇哲、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仙人居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1民初29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潇哲、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仙人居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仙人居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29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思思,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仙人居副食店,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03MA4WREQN2A。

经营者:胡潇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桥。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仙人居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仙人居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仙人居副食店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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