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5刑初158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裕,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广东省海丰县。
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刑诉[2020]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俊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裕及其辩护人王建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9日开始,被告人陈某裕租赁广州市海珠区xx西路120号档口作为仓库,采购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存放在档口,按照平均每件25.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0年8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裕在上述档口被抓获。
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印有xx商标的运动上衣8617件、印有xx商标的运动上衣2030件、印有xx商标的运动上衣1420件、印有xx商标的运动上衣390件。
上述印有4个品牌商标的衣服共计12457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计算,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17653.5元。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某裕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陈某裕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裕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惟被告人陈某裕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对其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裕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裕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与公诉机关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一致,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
根据被告人陈某裕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陈某裕的手机2部、现场查获的POS机2台、账本8本以及假冒的xx运动上衣8617件、xx运动上衣2030件、xx运动上衣1420件、xx运动上衣390件,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