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399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纳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光雅园二区工业区绿城科技园C栋厂房501。
法定代表人:旷家歆。
被告:旷家歆,男,汉族,1988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告:深圳市寻一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第一工业区1栋7楼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5225569。
法定代表人:寻一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情英,广东方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纳远科技有限公司、旷家歆、深圳市寻一明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寻一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寻一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寻一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