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11民初18096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凯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秋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李哥庄镇玉珍家电经销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
经营者:况玉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志伦,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李哥庄镇玉珍家电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秋林、被告胶州市李哥庄镇玉珍家电经销部委托诉讼代理人逄志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255062号“ ”、第4190928号“ ”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创立于2018年,其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原告为TCL集团的关联公司,现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TCL”、“TCL王牌”、“王”等系列商标并进行维权事务。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
集团现有8万多名员工,23个研发机构,21个制造基地,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销售机构,业务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包括电话、电视、手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小家电、液晶面板等。
《财富》于北京时间2016年7月13日发布2016年的中国500强排行榜,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中国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56位。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4190928号“ ”、第1255062号“ ”、第1792882号“ ”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九类。
1999年, 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前述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玉凤家电商场”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电视机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被告胶州市李哥庄镇玉珍家电经销部辩称,一、被告出售给刘江的一台电视机,并不能证明被告构成了商标侵权。
刘江到被告处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原告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就妄下断言,在诉状中直接称呼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未免过于草率,下结论太早。
二、该电视机是否是原告生产的,被告并不知晓。
TCL王牌彩电到处都有卖的,到处都有使用的,原告怎么能够证明该台彩电不是原告生产的三、刘江到被告处购买的该电视机并不是被告的,而是由一个名字叫王丰亮的人放在被告商店里,让被告代卖的,至于该产品是不是原告生产的,是不是对原告的商标构成侵权,被告并不知道。
因为是代卖产品,因此,被告对该产品的情况没有深入了解,只是放在店里给他代卖。
四、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 1.1999年3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第1255062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包括计算机、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电话设备、光通信设备、录像机、录像带、电视机、照相机、摄影、影碟机等,注册有效期经核准续展至2029年3月13日。
2000年12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为TCL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7月19日,经核准注册人变更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第4190928号“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包括监视器、计算机、电视机、录像机、摄像机、照相机、摄影、音箱等,注册有效期经核准续展至2027年1月6日。
2020年2月5日,经广东省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审定,TCL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电话及电视机商品上的TCL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R&F睿富全球排行榜、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2017年认定原告的TCL品牌价值在以上年度分别为668.59亿元、710.28亿元、765.69亿元、806.56亿元,且在以上年度均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
TCL平板电视在2005年、2006年多次获得“平板电视最值得购买产品”、“中国家庭消费十大信誉品牌第一名”、“全国畅销品牌”、“最佳外观设计品牌”等多项荣誉称号。
第1255062号“ ”、第4190928号“ 注册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期间,一直在使用。
2.2020年2月5日,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本案原告使用第1255062号“ ”、第4190928号“ ”注册商标,许可方式:普通许可,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方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维权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行政部门举报,民事及刑事诉讼,协商和解等。
特别授权:被授权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就任何侵犯授权方商标的行为,以被授权方自身名义进行调查取证;
证据保全公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3.2020年6月12日,原告向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6月18日,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公证人员以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江来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街附近某门市,该门市门头含有“海尔”字样,刘江以400元价格购买1台电视,取得支付凭证1份,该支付凭证上含有“胶州市李哥庄镇玉珍家电经销部”字样。
刘江对支付凭证、手机定位各截屏1张,并用手机拍摄现场照片2张。
购买结束后,刘江将支付凭证、手机定位截图、现场照片以及所购物品交由公证人员封存,刘江对封存过程拍照。
2020年7月3日,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出具了(2020)苏眙证字第1686号《公证书》。
经当庭查验,上述产品封存完好,开启后可见该产品为电视机一台,其外包装上印有“TCL”字样,电视机显示屏下方使用“TCL王牌”字样。
外包装上“TCL”与原告涉案第1255062号“ ”商标相同;
电视机下方“TCL王牌”字样与原告涉案第4190928号“ ”商标相同。
4.原告成立于2018年9月17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225000000元,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不动产租赁,会务服务,软件开发,研发、生产、销售:通讯设备、音视频产品、LCD电视产品、空调、洗衣机、家用电器,提供市场推广服务。
被告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3年5月20日,经营范围:零售、维修:家用电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属于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产品是电视机,与原告主张的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被诉产品外包装使用的TCL字样以及产品下方使用的“TCL王牌”字样中,“TCL”与涉案第1255062号“ ”注册商标相同,构成商标侵权;
“TCL王牌”字样与涉案第4190928号“ ”注册商标相同,亦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被诉产品系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未经允许擅自销售该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所受损失,也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本院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类型、被告的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被告尚有库存侵权产品,故对于原告所主张的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胶州市李哥庄镇玉珍家电经销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255062号“ ”、第419092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胶州市李哥庄镇玉珍家电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元,由被告胶州市李哥庄镇玉珍家电经销部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上诉(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