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4民辖终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溪越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振中东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许陈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星宇路**div>法定代表人:浩健,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法定代表人:蒋凡。
上诉人嘉兴溪越商贸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402民初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原审裁定所依据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指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嘉善县、平湖市、海盐县区域内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上诉人搜索不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亦未公示。
上述通知只有在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以高级人民法院的名义作出,而据上诉人搜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也未批复同意上述通知。
故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据上诉人查询嘉善县人民法院和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均对发生在嘉善县的知识产权类案件无管辖权。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发生在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之外的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管辖权。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指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嘉善县、平湖市、海盐县区域内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自2019年5月20日起,嘉善县、平湖市、海盐县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一审案件是指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不包含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案件。
本案系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嘉善县,故依据上述通知规定,本案应由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